摘要
台灣的司法戒癮治療目前有命毒品施用者至戒治所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與命毒品施用者於緩起訴期間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等兩種處遇模式,本研究分別自對新店戒治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收取地檢署組299名與戒治所組260名共計559名有效樣本,分別請受試者自我報告人口特性、處遇前工作狀態、處遇前飲酒及用藥狀況、司法記錄、處遇前家庭及社會關係,研究發現及建議如下:一、18-40歲壯年期占多數,且教育與智識程度與工作能力皆不差,建議能開發多元社區處遇模式,將其留在社區,有助於提升國家生產力。二、戒治所組在入所前的物質(酒精、K他命、安非他命)依賴程度顯較緩起訴組高,如能在戒治過程中,協助或教育受戒治人改善對物質依賴方法,將有助於提升其抗癮能力,爰建議戒治所強化改善物質依賴之教育或課程,有助於協助藥癮者處理成癮問題。三、緩起訴組在物質濫用或藥物依賴的狀況都較戒治所組輕微,且未曾因為藥物問題接受過勒戒所戒毒治療,倘能在緩起訴階段善用資源,提供多元處遇以早期治療,根絕其藥癮問題,將有助於避免其成為嚴重藥癮者,減省後續司法處遇的成本。四、戒治所組在司法紀錄方面有較多毒品、財產性及暴力性之與毒品相關的犯罪次數,爰建議戒治所協助藥癮者復歸正常社會生活,有助於降低相關財產或暴力犯罪。
原文 | 繁體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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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 | 1 |
期刊 | 藥物濫用防治 |
卷 | 2 |
發行號 | 4 |
DOIs |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2017 |
Keywords
- 藥癮
- 戒治
- 成效評估
- 緩起訴
- 強治戒治
- second-class drug abuser
- treatment
- deferred prosecution
- compulsory treatment
- t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