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根據1991年聯合國通過的「保護病人權益及促進精神健康照護要則」,保障精神疾病息者利用醫療保健服務之權利不會因其疾病而遭受歧視或剝奪是人權法規關注的焦點。然而,針對嚴重精神疾病以及有立即或可能對自我或他人造成傷害者,因其認知判斷能力受損,如不進行治療的話,會嚴重影響其病情惡化時,可令其成為非自願性收容者(Involuntary Patient)並進行強制治療。因此,「嚴重精神疾病」以及「傷人與自傷的危險性考量」成為許多國家強制罹患精神疾病患者進行非志願性治療的主要依據。因應台灣在2007年修訂,2008年7月正式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相關條文,本文旨於檢視台灣強制治療相關政策,並就人權論述(human right、discourse)來看精神疾患強制治療政策演變所帶來的反思。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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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1-16 |
Number of pages | 16 |
Journal | 身心障礙研究季刊 |
Volume | 9 |
Issue number | 1 |
DOIs |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