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本文對推行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時,員工權益補償的方式進行評估,並提出在執行此一政策時,有關員工權益補償作法上修正的建議。 國營事業員工既有的權益較我國勞動法制中所規範的勞方權益爲優,一旦事業單位轉爲民營,員工既有的權益將會受到影響。因此,在進行民營化政策時,要對員工權益變動的部份進行補償,以降低政策推行時之阻力。 現行的員工權益補償辦法對員工補償方式採用「買斷」及「結清」的方式,使得員工(目前)的行爲和事業單位營運的成果完全脫節。在員工對國營事業之營運、處分及分配決策均有重要影響力的情況下,會出現不利於事業長期發展的行爲。同時,由於事業單位管理部門之經驗及其他的無形資產,並沒有在現行的員工權益補償辦法中得到充分的承認,因此其在推行民營化政策時多把持「執行上級任務」的消極心態,缺乏長期規劃的企圖。故現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應作適度調整,政府應採用一套能使員工行爲長期化,權利與責任相對應的補償方式。簡單的說,就是要利用事業民營化釋出部份之公股,提供員工以類似「股票選擇權」的方式來作爲員工權益補償之標的物,此乃更具生產力的補償方式。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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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37-59 |
Number of pages | 23 |
Journal | 勞資關係論叢 |
Issue number | 1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