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報導由歷史學系 葉高樹教授研究團隊提供】
滿洲入關之後,統治者面對新的情勢,為使八旗制度能夠繼續運作,乃以八旗制度為基礎,設計出若干新措施,八旗米局即為其中之一。雍正六年(1728),雍正皇帝為避免京師旗人因糶賤糴貴蒙受損失,特別設立八旗米局;至乾隆十七年(1752),乾隆皇帝卻以弊端叢生為由,下令停止,前後不過維持二十五年,迥異於其他養贍旗人的措施。然而,從八旗米局的制度運作來看,其辦理項目增加、經營成效尚佳、管考亦稱嚴謹,竟不能行之久遠;若檢視其制度設計,實存在著功能與既有的京師五城米局重疊、用人忽略政務的輕重緩急、無視旗人糧食消費的實際狀況等缺失,則米局遭裁汰的原因,未必是官方宣稱的辦理未善與奸民射利所致。因此,本研究從八旗米局與糧價波動、監督考核、旗人生計的互動切入,透過官書與檔案的相互參照,期能呈現制度的動態變化,並分就八旗米局的經營型態、行政管理,及其存廢對旗人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的研究,用以探討八旗米局的制度變遷,以及八旗米局與雍、乾時期經濟、政治、社會的關係。
清朝皇帝視「八旗為國家根本」,當俸餉成為旗人經濟的唯一來源,如何確保其生計無虞,便成為統治者鞏固「根本」的首要之務。自滿洲入關以來,即沿用明制,在京城、通州設置倉庾,以供發給官兵俸餉之用;其中京倉專為八旗而設,發放米石也有一定的辦法。雍正皇帝創設八旗米局的目的,原為體恤兵丁赴京、通倉領米的運費負擔,以及解決米石賤糶貴糴的問題。此一制度的運作並無窒礙之處,且辦理項目日增、經營績效尚佳、管考亦稱嚴謹,也准許民人前往糴買,縱令民營舖戶與之競爭,間有承辦人員不得要領,當時的官員仍多持肯定的態度。惟在乾隆初年,官員對八旗米局成效的見解頗為歧異,是以其規模乃至存廢,曾經數度改易。
究其所以,當與八旗米局的制度規劃頗有可議之處有關。就制度性質而言,八旗米局的平糶作用並非創新,而是與既有的京師五城米廠近似,且都有平抑豆價、錢價,以及救濟貧困的功能,未必有迫切性或不可取代性。惟乾隆三年的米價波動,朝廷為使兵、民皆能受益,賦予八旗米局社會救濟的意義。影響所及:一、八旗米局與五城米廠的功能趨於一致,遂有疊床架屋之病,實有簡化的必要。二、八旗米局已非為惠養兵丁的專設機構,各旗都統衙門便無須投入人力、物力,其資源實可轉作他用。
至於雍正皇帝所擔憂的腳價之費、所斥責的貪圖享受,也有值得檢討之處。兵丁領米多在京倉,腳價是必要支出,且佔其餉銀的比例甚低,對領米當月的影響亦屬有限,以此做為設置八旗米局的原因之一,實頗為牽強。又兵丁之中,固然有「不知節儉,妄事奢靡」,「以致失其生計」者,但不應忽略餉米無法完全滿足旗人傳統的飲食習慣和祭祀需求,及其糶賣餘米的可能。對於上述現象的緣由,乾隆皇帝在即位之初似已能掌握,而以「損益隨時」的態度,開放八旗大臣討論米局存廢,並以之為穩定物價、賑濟兵丁的政策工具。
即便如此,乾隆皇帝仍以米局「不能盡得妥協之人」,以致「聽任奸民赴局私買」,於乾隆十七年將之撤廢。降及乾隆五十二年(1787),副都御史劉權之(1739-1818)奏請恢復八旗官局以籌辦民食,經鑲藍旗滿洲都統怡親王永琅(?-1799)等議覆,指出當年撤廢米局係因「經理之人不能盡期[其]妥協」,宣告停止;至於劉權之所請,須考慮「使旗、民樂於官局糶糴,市儈自不能抬價居奇」,惟「目下米價方昂,既未便抑令旗人賤糶於官,而官為轉糶之時,市價或已就稍平,轉近於勒糴」。因此,八旗米局無法持續實施,除去奸商射利、所託非人的因素之外,謀劃未盡完善也是失敗的原因。
原文出處:葉高樹,〈清雍乾時期八旗米局的興革:制度史的考察〉,《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56期,臺北,2021年11月,頁1-46。https://doi.org/10.30383/TJH.202111_(56).0001